一、商业特许经营权是否能作为股东出资
商业特许经营权不能作为股东的出资。股东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方式出资,但是不能以劳务出资。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提供评估报告。若是有高估非货币资产的,出资人应有补足出资的责任。
二、什么是特许经营
1、特许经营的概念
(1)特许经营,也称加盟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
(2)在本行业内已建立起自己的品牌,产品较成熟,生产技术和经营模式有自己特色的企业,都在寻求资本的扩张和市场占有率的提高。特许经营可以帮助这些企业引入其他合作者的资金等各种经营资源,节省特许者本身的投入,以实现上述目的。对于那些初始创业的生意人或者是名气尚不响亮的中小企业,通过特许经营,获得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经验,生产经营名牌产品,可以很快地积累资本和获取利润。正是在这种双向利益互动的驱使下,特许经营才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2、特许经营的分类
特许经营的形式从许可的性质可分为直接特许和分特许(或者称区域特许)。前者是指特许者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特许经营申请者,被特许者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设立特许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但是被特许者不得再行许可他人经营特许产品;后者是指由特许者将在指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被特许者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者,也可自己在该地区开设特许网点,从事经营活动。
3、特许经营与连锁
(1)直营连锁,即由总店全资或控股开设各门店,统一所有,统一经营,分散销售,集中管理;
(2)自由连锁,即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由不同的经营者所有,但是各自愿意联合起来共同合作,统一经营和销售策略;
(3)特许连锁,各门店通过与总店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店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店开发的产品。实践中上述三种形式可以交叉使用。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6-11-05 17:17
一、判决的核心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6-11-04 15:01
从我国现行有效的婚姻财产法律规则来看,婚后财产归个人所有主要分为“法定直接属于个人”和“双方主动约定为个人”两类合法路径,所有安排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支撑:
首先是法律直接规定、无需额外约定就属于个人所有的婚后财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针对这类法定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进一步明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只要没有主动作出相反的约定,哪怕婚姻关系持续几十年,这类财产的个人属性都不会改变,不会因为结婚时间长就自动变成夫妻共同所有。
2026-11-04 10:18
一、民事法律层面的定性
单纯伪造合同日期的行为,本质是对合同关键条款的变造,而非完整意义上的“伪造合同”。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如果伪造日期的目的是篡改合同签订时间,以此规避法律适用、恶意损害对方权益(例如将合同日期倒签至诉讼时效届满前,意图制造时效中断的假象),该变造行为因违背真实意思表示,会导致合同相关条款无效;但如果合同本身是双方真实签署的,仅日期存在变造,通常不会直接否定整个合同的效力,仅会对日期对应的法律事实认定产生影响。
2026-11-03 15:31
正常的借贷关系下,还款责任本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借款人的还款责任、逾期后的违约赔偿责任,都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这类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履行还款义务、弥补对方的违约损失,本身不涉及刑事处罚。哪怕出借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您确实因为收入不足、没有可处置的财产等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判决,也不会直接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6-11-02 14:5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也就是说,作为原告如果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不会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会直接按照您主动撤回起诉处理,等同于您没有就该纠纷向法院提出过诉讼;但如果被告针对您提出了独立的反诉请求,您作为反诉的被告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直接对反诉请求进行缺席判决,不会因为您是本诉原告就中止审理。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唤不到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也会比照上述规则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