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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欠条等借款凭证会坐牢吗

刑事辩护 2023-03-14 09:16 标签: 盗窃

一、盗窃欠条等借款凭证会坐牢吗?

行为人盗窃他人欠条等借款凭证的,同样构成犯罪,因其侵犯了受害人的财产权,应当按照盗窃罪的规定进行处罚。《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盗窃欠条并撕毁了怎么办?

欠条被撕毁后,如作为证据使用,因其作为书证的载体和内容完整性遭到损坏,属于有瑕疵的书证,其效力将受到影响或者灭失,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它的处理如下:

1.委托司法技术部门进行整复和鉴定,辨别真伪。通过对破碎借条的整复,分析载体断离痕迹,确定是否同一整体,尽量恢复其原貌,显现、辩读借条所记载内容。

2.查明借条损毁的原因,是债权人因债务人清偿债务而撕毁的,还是债务人未清偿债务,债权人无意撕毁的,还是他人恶意驱使,对负有民事法律义务的人故意毁灭书证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14条关于“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一百一十四条 不履行协助调查或执行义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易海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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