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关于“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对农村二轮土地承包登记簿登记错误等原因,造成登记面积、四至、空间位置与承包地实际情况不符的,应依据本次确权登记中查实的农户土地承包信息,在不改变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关系的前提下,依法办理农户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进行备案登记。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024-12-24 10:52
土地确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有:
1、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争议事项进行协商,以达成一致,解决纠纷;
2、双方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申请人民政府处理,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3、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准备起诉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02-10 15:55
可以补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由此可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丢失的,承包方需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向提出申请的承包人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025-01-09 09:16
宅基地确权错误由政府处理,由政府作出确权决定。
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
上一级处理机关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在3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2025-08-20 10:55
土地确权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确权以及如下:
1、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2、城镇地籍调查资料;
3、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4、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土地出让合同;
5、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6、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
7、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
8、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
9、法院判决;
10、生效的遗嘱。
2025-02-06 10:45
1、当事人协商解决:
所谓协商解决是指土地纠纷发生以后,由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纠纷的办法。
2、人民政府调处:
由人民政府进行调解或作出行政裁决。
3、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