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费用的计算如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022-09-01 17:02
2025-01-23 14:08
民事诉讼费用一般会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以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其中,财产案件的诉讼请求的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的申请费。
2022-09-05 14:40
2022-08-12 15:35
离婚案件的费用包括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与律师费用。其中的诉讼费用一般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律师费用是依据其聘请的律师收费而定的。
2022-08-25 15:18
民事案件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且经人民法院准许的,可以撤诉,诉讼费减半收取,已经按普通程序收取了诉讼费的,退回一半。按简易程序收取了诉讼费的,本身就按减半收取,因此撤诉后不再退回诉讼费。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毕竟已经进入审判程序,已经使用了法院的人力资源等,原告撤诉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原告所交纳的诉讼费不能全部退回。《民事诉讼法》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