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和大多数公司紧缩技术一样,公司分立可以激发企业家的经营积极性。
作为大公司的一部分,子公司通常患有“富贵综合症”;母公司会在它处于危难之时赶来救援,从而不需要它释放出所有的潜能。与此同时,作为大公司附庸的地位也会使子公司的雇员们感到压抑。与其他几种紧缩方式相比,分立对管理层的能力释放作用非常明显。
2、上市公司在宣布实施公司分立计划后,二级市场对此消息的反应一般较好,该公司的股价在消息宣布后会有一定幅度的上扬。
这也反映出投资者对“主业清晰”(pure-play)公司的偏好。许多投资者对专注于某一行业发展的公司比较看好,因为这些公司的业务结构比较单纯因而比较容易估算出其真实价值。从另一个角度看,这种偏好也反映出不少投资者对曾经非常红火的大规模混合兼并行为非常反感。实质上,投资者越来越偏好于主业突出的公司也与股票二级市场效率低下有很大关系,信息传递的不充分性和不及时性使得投资者在评估拥有多种业务的上市公司的合理价值时遇到许多障碍。投资者希望重新认识被拆出资产的真实价值(这些子公司的市场价值要大大高于其帐面价值)。
3、公司分立与资产剥离等紧缩方式相比有一个明显的优点,即税收优惠。
公司分立对公司和股东都是免税的,而资产剥离则可能带来巨大的税收负担。公司在资产剥离中得到的任何收益都要纳税,如果这笔钱再以股利的形式发给股东,还要继续纳税。这一点我将在下面重点讨论。
4、公司分立还能让股东保留他在公司的股份。
因此,公司在未来的任何发展都能使股东获利。经验数据表明,被放弃的子公司和母公司在公司分立以后的几年内通常会在业绩上超过市场整体水平。如果子公司因为包含在企业集团内部而被低估了价值,或者市场预期在公司分立之后将出现收购报价,这种趋势就更为明显。
5、在公司分立前先进行分拆上市也具有几个额外的优点。
首先,出售子公司的股票可以获得现金。根据税法,如果出售的股票低于总量的20%,母公司还可以得到免税的好处。此外,出售子公司的股票能够形成一个交易市场,这对于规模较大的公司分立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6、采用换股分立方法进行公司分立也能减轻股票价格的压力。
股东在交换他们的股票时具有选择权,因此不太可能在交换后立即出售。在这种方法实施之前也可以先采用股份分拆上市的方法,它的优点是可以为子公司创造出一个交易价值,后者又能与公司价值进行比较,从而确定出交换比率。从母公司的角度看,这种做法还可以提高每股收益,因为它与股份回购在这方面的作用类似,减少了母公司流通股票的数量。
7、分立有时也是一种反收购的手段。
当一个公司的下属子公司被收购方看中,收购方要收购整个企业时,母公司通过把该子公司分立出去就可以避免被整体收购的恶运。
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2-08-12 11:29
上市公司进行分立的流程如下:
1、召开股东大会作出有效的公司分立决议;
2、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
3、分割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4、通知并公告债权人;
5、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予公告。
2022-08-27 17:18
存续分立不是设立子公司。
存续分立,又称派生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
在存续分立中,原公司继续存在,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可由原公司与新公司分别承担,也可按协议由原公司独立承担。新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原公司也继续保留法人资格。
2022-09-06 10:17
和大多数公司紧缩技术一样,公司分立可以激发企业家的经营积极性。
作为大公司的一部分,子公司通常患有“富贵综合症”;母公司会在它处于危难之时赶来救援,从而不需要它释放出所有的潜能。与此同时,作为大公司附庸的地位也会使子公司的雇员们感到压抑。与其他几种紧缩方式相比,分立对管理层的能力释放作用非常明显。从激励机制来分析,公司分立能够更好地把管理人员与股东的利益结合起来,因此可以降低代理成本。因为分立后,管理人员能够更好地集中于子公司的业务。
2022-08-24 11:53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母公司将其在某子公司中所拥有的股份,按母公司股东在母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分配给现有母公司的股东,从而在法律上和组织上将子公司的经营从母公司的经营中分离出去。
分拆上市指的是已上市公司将其部分业务或者是某个子公司独立出来,另行公开招股上市。
2022-08-26 15:38
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一般多久时间是没有具体规定的。
资产重组是指企业资产的拥有者、控制者与企业外部的经济主体进行的,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置的过程,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
由证监会办公厅受理处统一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对上市公司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包括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和两份复印件)及电子版。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部)接到受理处转来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发出补正通知。补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需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的回复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意见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
收到上市公司的补正回复后,证监会上市部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书面通知。受理后,涉及发行股份的适用《证券法》有关审核期限的规定。
为保证审核人员独立完成对书面申报材料的审核,证监会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馈意见发出这段时间实行“静默期”制度,不接待申报人的来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