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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行驶撞死人,承担什么责任

刑事辩护 2023-12-12 10:53 标签: 交通事故 承担责任

正常行驶撞死人不会“坐牢”。符合以下四个交通肇事罪的构成条件才须要承担刑事责任或者说“坐牢”:

第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第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第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第四,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证驾车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逃逸的。

既然属于正常行驶,应当就不负事故责任,因此即使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仍然不构成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更不会被“坐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晏金祥律师

晏金祥律师

上海市建纬(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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