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收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5-08-08 11:45
两年不开发会收回土地。
土地是需要利用的,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耕地一年未进行动工开发会要求缴纳土地闲置费,两年不进行开发,会被强制收回土地。
2025-05-09 11:17
房企在拿到《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土地闲置认定满1年以上未满2年的,将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对于土地闲置认定满2年以上的,市县国土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后,就可注销其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同时由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撤销相关批准文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025-12-31 14:30
1、村级集体是不具有征收土地资格的,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收人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2022-08-27 14:40
2023-05-22 1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