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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刑事辩护 2026-10-08 09:41 标签: 犯罪构成 扰乱社会秩序 聚众

第一,侵犯的客体,是除了国家机关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
第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对于一人闹事引起多人围观的,不 应当视为聚众。本罪所说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 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第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第四,主观方面是故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胡旭冬律师

胡旭冬律师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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