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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无力偿还应怎样处理

债权债务 2026-03-18 09:10 标签: 被执行人 偿还 无力

被执行人无力偿还债务,处理办法如下:
1、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1)采取该种措施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2)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2、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1)采取该种措施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2)采取该种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3、债务人如经查明,确无偿还能力,不但在判决之前应根据实际情况给双方作行得通的调解,即使在判决之后,如查明债务人确无偿还能力时,也可向债权人说明实际情况:
(1)可由债务人分期给付,或由债权人让免;
(2)如债权人仍请继续执行,应嘱其指出可供执行的财产酌情处理;
(3)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4、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偿还能力,也没有其他第三人可以代为履行的,执行申请人可以在将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随时申请执行,并且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马春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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