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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定金与违约金条款可否同时适用

合同纠纷 2026-10-31 10:13 标签: 违约金 民法典 定金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违约金与定金是不能同时适用的,因为同时主张违约金与定金不符合“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
所以,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只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的责任】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刘良辉律师

刘良辉律师

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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