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荣誉往往能带来相应的物质利益。侵害荣誉权人物质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拒发或少发荣誉权人应得的物质利益(如少发奖金),以破坏他人荣誉为目的故意损毁荣-誉权人的奖杯、奖品、奖章等。如属过失损毁他人的奖杯、奖品等物,则应以一般的侵害财产行为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一条 【荣誉权】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2023-05-09 09:27
2025-10-24 14:45
盗窃危险物质罪立案标准是这样规定的:行为人盗窃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予立案追诉。对犯盗窃危险物质罪的行为人,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022-10-31 11:43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依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05-08 16:39
侮辱烈士的行为涉嫌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犯此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可构成此罪。
2024-09-18 10:44
员工利益被侵害,找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