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可以暂时免征环境保护税法:农业生产中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或者机动车、铁路机车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等。而具有企业事业单位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等情形的,则可以不征环境保护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2022-09-09 13:56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责令改正与连续违法认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第十二条【责令改正形式】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
(一)责令停止建设;(二)责令停止试生产;(三)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四)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五)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六)责令限期拆除;(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八)责令限期治理;(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体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行为种类和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规定,行政命令不属行政处罚。行政命令不适用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2025-05-28 15:17
环境保护工作督查进驻的方式有:
1.定期巡查:定期对涉及环境保护的企业、工厂、项目或地区进行巡查;
2.不定期抽查:随机选取部分企业、工厂或地区进行抽查;
3.特别调查:在发生环境事故、投诉举报或重大环境问题时适用;
4.现场核查:赴现场核查污染源、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理设施;
5.数据分析:对环境监测数据、报告和记录进行分析;
6.监控设备:安装监控设备实时监测和记录环境指标。
2022-09-20 09:32
免征房产税的有:
(1)根据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有以下对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高校学生公寓: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同时除以上情况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税务机关核实情况,提出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2022-09-24 15:16
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有六项: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质量预测评价制度);2.环境保护许可制度;3.环境标准制度;4.限期治理制度;
5.“三同时”制度;6.排污收费制度。
环境保护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指为我国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所确认的、体现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并为国家环境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2022-08-12 13:31
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有六项: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质量预测评价制度);2.环境保护许可制度;3.环境标准制度;4.限期治理制度;
5.三同时制度;6.排污收费制度。
环境保护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指为我国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所确认的、体现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并为国家环境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