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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撤回的条件

行政诉讼 2026-09-18 10:44 标签: 行政许可 撤回 条件

行政许可撤回的条件是:
1.申请人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
2.行政机关发现其原来的行政许可决定违法的;
3.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且依据真实情况,不予许可的;
4.行政许可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
5.行政许可的范围、期限等存在严重问题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方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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