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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产假规定

劳动工伤 2026-09-30 11:15 标签: 产假 天津市

天津市产假规定:天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最多享受158天的生育假期。产假视作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任文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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