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侦查期间,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2026-04-22 15:38
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由于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情况比较复杂,往往需要经过段时间的鉴定工作才能得出结论,在法定的办案期限内难以作出正确的判断。所以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2024-05-27 14:01
2022-08-17 14:43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2024-12-31 16:07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一、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包括:
(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三)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
二、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应当进行鉴定: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三)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
(四)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五)劳动改造的罪犯;
(六)劳动教养人员;
(七)收容审查人员;
(八)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2025-10-24 11:21
伤势鉴定时间一般是不计入办案期限的。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伤情鉴定是指确定受害人被伤害的程度,即确定其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程度的过程,属于为了查明案情而进行的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