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的申领条件有:
1、家庭无宅基地的;
2、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居住,现有宅基地无法满足分户居住需求的;
3、因自然灾害、政策性搬迁、政府规划实施等原因,需要重新选址建设住宅的;
4、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为实施村庄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2、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确需占用宅基地的;
3、因户口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4、一户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其多余的宅基地;
5、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宅基地:
1、年龄未满二十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户口已迁出本村,不在当地居住的;
4、农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他用,又申请宅基地的;
5、村内有空闲地、原有宅基地未利用又申请占用农用地的;
6、不符合乡(镇)、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形。
法律依据
《《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行使宅基地所有权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家庭无宅基地的; (二)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居住,现有宅基地无法满足分户居住需求的; (三)因自然灾害、政策性搬迁、政府规划实施等原因,需要重新选址建设住宅的; (四)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第(三)项的情形在宅基地分配中优先予以保障。 夫妻双方属于不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结合实际生活居住情况,按照村规民约或当地风俗习惯,在其中一方所在集体申请宅基地。
2025-12-20 14:3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等。
2024-06-26 11:09
宅基地的申领条件有:
1、家庭无宅基地的;
2、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居住,现有宅基地无法满足分户居住需求的;
3、因自然灾害、政策性搬迁、政府规划实施等原因,需要重新选址建设住宅的;
4、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2-09-29 08:52
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且缺少找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3-11-06 09:00
申请宅基地的法定条件是:1、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必须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且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3、必须符合本村统一的居住整体规划;4、必须征求四邻意见。
2025-01-17 11:29
宅基地的申领条件有:
1、家庭无宅基地的;
2、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居住,现有宅基地无法满足分户居住需求的;
3、因自然灾害、政策性搬迁、政府规划实施等原因,需要重新选址建设住宅的;
4、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为实施村庄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2、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确需占用宅基地的;
3、因户口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4、一户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其多余的宅基地;
5、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宅基地:
1、年龄未满二十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户口已迁出本村,不在当地居住的;
4、农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他用,又申请宅基地的;
5、村内有空闲地、原有宅基地未利用又申请占用农用地的;
6、不符合乡(镇)、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