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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聚集场所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至少几次

征地拆迁 2026-07-10 16:51 标签: 巡查 防火 场所

公共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法律依据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张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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