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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趾伤残鉴定标准

劳动工伤 2026-04-17 15:18 标签: 伤残 鉴定标准 脚趾

鉴定标准:
以下情形可以鉴定为六级伤残:
1、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到5趾畸形,功能丧失。
以下情形可以鉴定为七级伤残:
一足1到5趾缺失;
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法律依据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第六条 六级伤残: 1、轻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三肢瘫肌力4级; 4、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5、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8、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9、不完全性失语; 10、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2、全身瘢痕面积≥40%; 13、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4、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15、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6、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9、一侧踝以下缺失; 20、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廖伟雄律师

廖伟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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