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丈夫能否成为构成强奸罪的主体

刑事辩护 2026-01-22 14:06 标签: 强奸罪 丈夫 主体

在我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可能成为构成强奸罪的主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关心关心的,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一般在实际情况下不能认定其成立强奸罪,但是如果双方属于非法婚姻关系或者已经进入离婚诉讼程序的,就可能成立强奸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张国彬律师

张国彬律师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

合同纠纷 公司法务 法律顾问 建筑工程 损害赔偿
咨询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问答
[北京]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