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缺陷责任期的周期,通常情况下会定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抑或是二十四个月不等,这些具体的时间期限都应是发承包两方在合同管理环节中经过充分协商和明确约定的结果。
所谓缺陷责任期,简单来说就是建筑工程质量若未能全面满足工程建设中的强制性标准和设计图纸,亦或是未达到承包协议所规定的水平时,所产生的相关责任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缺陷责任期的起点应是从工程成功通过竣工验收之日开始算起,如果因为承包商自身的缘由而使工程无法按照既定的期限完成竣工验收工作的话,那么缺陷责任期就应该从实际的竣工验收日起算。
至于质量缺陷期的具体时长,则完全可以由工程双方进行友好协商,但是总的来说,最长不能超过两年限制。
在缺陷责任期里,如果确系承包商自身的问题引发了工程缺陷,承包方便有义务去负责修复该问题,同时还需要负担鉴定及修复的各项费用。
倘若承包商既不去修理也不出面承担费用的话,甲方(发包方)有权根据合约的约定,直接扣除原本预设的保证金,并且由承包商来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即便承包商积极开展修复工作且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关花费,也并不意味着其能够获得彻底豁免对工程的任何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最后要指出的是,关于缺陷责任期起算日期这个关键信息的确定,必须要严格地依据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作为基础,相伴而生的工程照管义务期的计算时间也是自业主颁发的工程接收证书生效之日开始计算的。
对于存在多个交付时期开工的工程,则需要把这个缺陷责任期按照各自独立的交付日期进行分别计算和划分。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九十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2022-08-24 16:13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
缺陷责任期是一种当工程保修期(国际上称为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时,承包商应当负责维修的担保形式。
维修保证可以包含在履约保证之内,这时履约保证有效期要相应地延长到承包商完成了所有的缺陷修复。
2024-05-10 14:10
2025-09-05 11:51
工程款追诉期一般为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022-08-20 16:15
2024-12-27 15:37
1、施工单位追讨工程款是有时效限制的,追讨工程款的时效一般是三年,从施工单位知道工程款被拖欠开始计算。
2、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