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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权和再追索权的期限

金融证券 2025-10-22 15:09 标签: 追索权 期限

追索权的期限: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再追索权的期限:银行承兑汇票再追索权期限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姜成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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