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是如何规定的?

建筑工程 2025-09-05 13:46 标签: 验收 竣工 主体

建设单位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的验收实际上是政府职能部门行使管理和监督权;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也只是行政管理的一种形式;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强猛律师

强猛律师

安徽达安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 建筑工程 房产纠纷 经济纠纷 非诉(民、行、刑)
咨询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问答
[北京]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