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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行为犯吗

刑事辩护 2025-09-22 16:36 标签: 行为犯 贪污罪

确实如此,贪污罪属于行为犯之范畴。
所谓贪污罪,即指借助国家公职人员职权的便利,私自非法占据、贪婪公共财产的不法行径。
在这种行为模式下,只需实施该项犯罪行为,便构成了犯罪现象的既遂形态,无关乎贪污数额的大小与否。
尽管贪污罪的构成要素中有可能涵盖了诸如“数额巨大”或“情节极为恶劣”这样的后果条件,但是,却并未对其作为行为犯的本质属性产生任何影响。
因此,在法律界定上,贪污罪实则属于典型的行为犯,而非典型的结果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吉兴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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