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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保密期限中央应在多少日

行政诉讼 2026-01-06 15:27 标签: 保密 延长 期限

延长保密期限中央应在30日内作出回复。
(一)对保密期限届满尚不具备解密条件,应当延长保密期限;
(二)预见解密时间提前的,应当缩短保密期限。
变更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有特殊规定的保密期限的,应当报有关的中央国家机关批准;
有关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的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无相应确定密级权的,应当及时拟定密级,并在拟定密级后的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申请确定密级: (一)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 (二)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 接到申请的机关或者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复。

程永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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