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餐饮业油烟排放问题的管辖权限属于县级及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对于那些未采取有效油烟净化措施而超出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以及在居住区域内新设立、改造或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和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为,将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监管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标准排放油烟的,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2022-08-08 17:44
2022-08-08 10:47
2024-07-24 10:29
工伤属于社保行政部门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去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的,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地进行延长。
2022-09-20 14:0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022-08-09 1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