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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退休金最低标准

劳动工伤 2025-07-10 09:37 标签: 最低标准 退休金

1.凡属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及退职员工,每人每月都将额外增加50元养老金。
2.对于已缴纳足够15年保险费用的企业退休人员(涵盖15年缴费年限)而言,其每增加一年的缴费期限,都会使他们每月额外增加2.5元的养老金额度(若不足一整年则按实际年限来计算)。
此外,企业退职人员以及那些缴费年限未达到15年的企业退休人员,他们每月将额外增加37.5元的养老金额度。
3.在新的政策中,以2016年年底为时间节点,企业退休和退职人员的月基本养老金水平将按照1%的比例进行上调。
4.针对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及退职员工来说,他们的养老金调整将参照同类人员的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按照3%的比例进行相应上调。
5.根据政策规定,对于男性满70岁不到75岁,女性满65岁不到70岁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来说,他们每月可以额外增加40元的养老金额度;如果是男性年满75岁但不到80岁,或者是女性年满70岁但不到75岁的话,那么每月将有机会增加60元的养老金额度;而当男性年长至80岁或女性年长至75岁时,他们每月通常能够增加80元的养老金额度。
6.对于按照新政策调整基本养老金之后,尚存在月基本养老金不足2895元情况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通知明确表示将对他们的养老金予以补足,让其达到2895元的标准。
7.如前所述,鉴于满足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企业退休人员已经享受到基本养老金调整带来的利益,但仍然存在部分人员在此基础上还存在月基本养老金未达到2895元的情况,所以,针对这部分人群,通知进一步规定,他们的基本养老金可以再次通过缴纳年限的方式进行增涨。
具体来说,缴费年限超过15年但未满16年的,每月可增加1元的基本养老金额度;而缴费年限到达或者超过16年的,则每增加1年的缴费年限,他们每月就会额外增加1元的基本养老金额度。
当然,这种调整所能带来的最大利益是,每月最多可以获得2895元的基本养老金。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陈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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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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