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能否改变用途

建筑工程 2025-07-04 16:19 标签: 公共建筑 物业管理 共用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刘小园律师团队

刘小园律师团队

浙江传衡律师事务所

经济纠纷 法律顾问 损害赔偿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公司法务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民商事纠纷、公司法务 重大疑难民商、行政、刑事争议以及政府法律顾问
咨询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问答
[北京]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