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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非法买卖弹药罪怎么立案?

刑事辩护 2025-12-22 16:13 标签: 弹药罪 非法买卖 立案

非法买卖弹药罪的立案标准:非法买卖军用大于子弹十发、气枪铅弹五百发、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手榴弹一枚、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烟火药三千克、雷管三十枚、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的;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的、多次非法买卖弹药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等。

于晶晶律师

于晶晶律师

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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