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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没有欠条有录音

其他 2025-08-22 08:47 标签: 欠条 欠款 录音

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属于视听资料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已经确认了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即使是偷录的录音带,只要取得方式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录音证据不能进行编辑、剪切、转移等操作,比如手机录音,不应当转移到电脑或刻到光盘里,应当保留手机里的原始音频。
其次,录音内容需要清晰,能够表明录音时间、当事人双方身份与借款情况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不论任何证据,包括私自录音,都不得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否则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廖勇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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