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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裁定驳回起诉

其他 2025-12-23 09:56 标签: 驳回 裁定 起诉

在下列六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裁定驳回起诉:
首先是原告本身不具备诉讼权利和行为能力;
其次是原告并非与案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第三者是指缺少明确的被告;
接着是没有提出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以及充足的理由;
然后是不属于人民法院法定管辖权范畴内的事项;
最后则是在裁判、裁定已正式生效之后,相关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此时应当告知他们依法进行申诉的程序并在他们表示放弃申请之后,驳回对该案的起诉。
然而,倘若人民法院通过批准撤诉的方式恢复了诉讼,或者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或经过一段指定的期限之后可以再次提起诉讼的案件,则不受此限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 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朱海兵律师

朱海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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