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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受伤责任怎么划分

劳动工伤 2025-06-18 16:23 标签: 劳务关系 划分 责任

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受伤属于提供劳务期间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非提供劳务期间提供劳务者受伤,自己承担责任。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口头或者书面约定好,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劳动服务,用工者按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法律关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洪霞律师

洪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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