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被视为证据之一,具有不可忽视的证明力。
各种形式的证据,如语音记录、视频图像以及证人证言等,均可作为审判时的依据,但并非所有情况下皆需以其为主导证据,此等证据可以视作次要证据,而至于主要证据,则往往以书面资料为主。
从证据角度出发,最为关键的因素在于能否准确揭示案件争议焦点,是否能够充分佐证某项事实的存在性并与其客观事件之间展现出必然的关联性。
然而,并不是任何证据都能印证客观真实性的,它们可能包含直接证据及旁系证据两类。
所谓直接证据即无需借助其他旁证即可直接阐述问题、确认事实;而旁系证据则需要与相关联的其他证据进行联合应用,以此发挥辅助证据的作用。
若无法与客观事实建立直接联系,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此类证据将失去其证据价值。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024-07-31 15:11
依据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于二审程序中提出新证据的具体要求包括,其必须于二审法庭开启之前或首次审理阶段向法官提交;如果涉案二审无需展开正式开庭审理,那么新证据务必在原告方和被告方共同约定的特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
至于何谓二审中的全新证据呢?这里指的是在首个审判程序已经完全闭幕之后才被发现的证据,换句话说就是在首审过程中未能妥善使用并由此产生影响的证据,或者是涉诉当事人于首申期间内根据相关条例向人民法院提出调卷取证的申请但未得到院方同意,而院方对于此类申请经过严格审查后认为应当批准,并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调取的证据。
2021-02-06 13:59
能作证据。但证据效力比较小,没有其他证据来证明合同内容,法院通常不会采信该扫描件。
从证据角度来说,扫描件是图片,作为复印件的形式存在,从技术上可以被篡改,因此单单扫描件的证明效力是很低的,除非对方对扫描件认可,否则需要提供其它相关证据进行佐证,形成证据链条,扫描件才能作为定案证据,从而具有较高证明效力。扫描件相当于复印件,仅凭此去打官司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2024-09-27 11:09
可以作为证据,作为证据,必须具备证据的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且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法庭根据。
一般认为,所有证据都应当具有证明力和证据能力。证据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待证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证据的证据能力,是指证据资料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这是证据的基本特征。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也基本反映了上述特征,具体表现为:
1.客观性。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
2.关联性。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
3.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
2024-06-18 14:49
通奸搜集关键证据:
一是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保证书等表示悔改,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
二是嫖娼事件等,有警方的笔录。
三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做出处理。
四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
五是捉奸在床。
2022-01-14 14:12
聊天记录在打官司时能不能成为证据要满足两个前提:
(一) 能够证明社交软件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
因社交软件不是实名制,如果不能证明社交软件使用人是当事人,那么社交软件证据在法律上与事发案件没有联系。社交软件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
1、对方当事人自认;
2、社交软件头像或社交软件相册照片的辨认;
3、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
4、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从上面所述的四种途径,在于对方当事人和第三方技术的支持多一些,想要自己提交足以发挥作用的社交软件证据并不简单。
(二)社交软件证据的完整性
社交软件证据的完整性在于社交软件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因为社交软件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果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