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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证不能作为关键性证据

其他 2025-04-16 13:50 标签: 关键性

证人证言被视为证据之一,具有不可忽视的证明力。
各种形式的证据,如语音记录、视频图像以及证人证言等,均可作为审判时的依据,但并非所有情况下皆需以其为主导证据,此等证据可以视作次要证据,而至于主要证据,则往往以书面资料为主。
从证据角度出发,最为关键的因素在于能否准确揭示案件争议焦点,是否能够充分佐证某项事实的存在性并与其客观事件之间展现出必然的关联性。
然而,并不是任何证据都能印证客观真实性的,它们可能包含直接证据及旁系证据两类。
所谓直接证据即无需借助其他旁证即可直接阐述问题、确认事实;而旁系证据则需要与相关联的其他证据进行联合应用,以此发挥辅助证据的作用。
若无法与客观事实建立直接联系,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此类证据将失去其证据价值。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麦尔旦·库尔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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