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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刑事辩护 2025-03-29 17:26 标签: 妨害 信用卡 立案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立案标准:
1、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100张的,应予立案;
2、非法持有他人5-50张信用卡的,应予立案;
3、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应予立案;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非法所获信用卡的,应予立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陈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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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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