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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聊天记录是否能作为证据

其他 2025-03-07 09:12 标签: 聊天记录 网络

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微博、电子邮件、电子支付记录等,均属于电子证据;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当事人在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要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以及完整的聊天记录。
提交聊天记录证据要注意几点:
1、除了提交聊天记录的截图外,庭审中法官会核实作为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一定要保存好,即使一审胜诉,对方可能上诉或申请再审,在裁判文书未生效之前,请妥善保存原始载体。
2、聊天信息要提交本人的信息页面,聊天过程中可以提及对方的身份信息,让对方确认。
3、如果不掌握聊天对象的实名信息,可申请法院调取微信实名认证信息。
4、聊天记录中可以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作出确认。
5、聊天记录可以到公证处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聊天记录真实性更具有证明效力。
6、聊天中涉及到视频、语音,应单独录成光盘和文字记录一并提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韩玉红律师

韩玉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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