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教师,他们拥有薪酬待遇的权利,这不仅指他们有权准时获得工资报酬,更包括享受由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和优待措施,尤其在寒暑假期间,他们还能够享受到带薪休假的权益。
因此,当教师处于这些法定休息时间内时,理应获得薪资方面的相关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024-05-29 10:55
教师工作需要调动但是教育局不放人的,处理如下:
1、如果是属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可以通过与教育局协商、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等方法维权;
2、如果是属于在编教师的,教育局违法不同意的,可以向上级部门或者监察部门投诉。
2025-06-06 14:37
教师工作需要调动但是教育局不放人的,处理如下:
1、如果是属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可以通过与教育局协商、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等方法维权;
2、如果是属于在编教师的,教育局违法不同意的,可以向上级部门或者监察部门投诉。
2022-09-01 14:15
《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 职工调动工作后(含企业调入的),其工资、奖金、津贴等待遇均按调入地区和调入单位的制度和标准执行。
职工调动工作后,其工资由调入单位按以下办法确定:
1. 干部调动工作后,按调入单位执行的工资标准和干部主管部门明确的职级确定职务工资,没明确职务前按工资改革前工资额套改后的工资计发;明确职务后,低于新任职务最低等级的,可进入本职务最低等级,从重新批准任职月份起执行。
2. 工人调动工作后,改变了工种的按新岗位确定岗位工资。普工调做技工的,经一年考核合格胜任现岗位工作,其基础工资和岗位工资按“附表三”执行。技工和从事苦脏累工种的工人调做普工的,其基础工资和岗位工资原则上按“附表三”执行,其中,从事技工和苦脏累工种满二十年以上的调做普工后工资不动。
2024-06-25 11:46
关于教师的生产假问题,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这种假期并不包括寒暑假期在内。
如果女士教师在生产假期间恰逢寒暑假,那么他们原本应享受的寒暑假假期可以适当顺延。
因此,关于重叠的假期是否有必要进行额外的补充调整,以及如何实行这样的政策,应该由各个学校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
毕竟从根本上说,寒暑假对学校的教职员工而言仅仅只是因职业特点所安排的休息期,并非国家法律规定的节假日范畴内。
2022-09-02 15:33
教师产假不包括寒暑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