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确权一宅多户应由该宅基地的原户主确权,宅基地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优先审批使用村庄空闲宅基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2025-05-24 10:33
在农村,许多房屋建筑的动迁都是有补偿,但前提条件是要合理合法。在农村,一个家庭的情况主要是这样:一是集体内房屋建筑或宅基地的转让收益;二是老人去世后儿女承继的收益;三是一户占地面积不超过标准的土地面积;四是由父母分户所获得。五是户籍回迁申请办理更多宅基地,根据这些方式得到的宅基地,动迁能够获得补偿。
具体有三种补偿方式,即同意退出补偿、取消现金补偿和产权交换补偿。自愿退出补偿就是指农户同意将自己的宅基地分给有需要的人,其补偿额度因地域而异。
我国《关于国土资源部进一步加快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行证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当地分户建房符合条件的,但未分户就另行修建住宅未经批准,符合相关规划的新建住宅占有的宅基地,经公告无异议,并经过本农民集体同意的,重新按规定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后,进行依法确权登记。过分户后,宅基地实际使用总面积不超住宅用地标准的,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依法确权登记。
继承确权
因父母去世而继承了父母的住宅,产生了“一户多宅”情况,属合法获得,应予以备案和确权。
拆旧
农民申请办理自建房用地时,其原住宅未按照规定拆除的,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自建房总面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之内,依规获得自建房用地批准文件后,即可申请办理确权登记;二是两处自建房总面积超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的,应拆除原住宅,即可给新建筑办理确权登记。
合法转让
现有符合要求范围的房屋的,还需购买集体经济组织里别的农民的房屋,以书面形式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经核查同意,即可进行备案,确权为合法建筑;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进行确权备案发证;已出售房屋的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农民申请办理农村宅基地新建房屋的,村集体不得通过乡镇进行审核。
2025-04-27 14:47
在农村,许多房屋建筑的动迁都是有补偿,但前提条件是要合理合法。在农村,一个家庭的情况主要是这样:一是集体内房屋建筑或宅基地的转让收益;二是老人去世后儿女承继的收益;三是一户占地面积不超过标准的土地面积;四是由父母分户所获得。五是户籍回迁申请办理更多宅基地,根据这些方式得到的宅基地,动迁能够获得补偿。
具体有三种补偿方式,即同意退出补偿、取消现金补偿和产权交换补偿。自愿退出补偿就是指农户同意将自己的宅基地分给有需要的人,其补偿额度因地域而异。
我国《关于国土资源部进一步加快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行证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当地分户建房符合条件的,但未分户就另行修建住宅未经批准,符合相关规
2025-08-31 10:42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打建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如果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不能再申请宅基地。
2022-11-18 11:10
“需要具体分析,一、如果有一宅两户的情形,也是可以再申请宅基地的。对于有两户的这一宅基地上,最终只能有一个户口能够确权住着的房子宅基地。
二、根据一户一宅原则,如果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则另一个户口可以再次申请宅基地。宅基地适用于保障农村居民的住房权利,对于一个户口而人数过多,需要进行分户,由此产生了多户一宅的情形。为了充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利,自然要允许同一宅基地上的其他户申请取得新的宅基地。”
2022-08-12 11:49
一宅两户的确权是:因继承、受赠房屋得到两处宅基地的,可以按照规定对房屋登记发证;通过违法方式取得两处宅基地的政府有权无条件收回多余的宅基地,对一处以外的宅基地法律不予保护,同时可以对户主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