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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法律顾问 2024-09-04 14:44 标签: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每个婴幼儿每月的标准定额扣除由1000元提高到2000元。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每个子女每月的标准定额扣除由1000元提高到2000元。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每月的标准定额扣除由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继续教育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扣除条件是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未成年子女产生的费用可由父母一方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月。扣除条件是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境内首套住房,包括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其他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按1100元/月扣除,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800元/月扣除。
请注意,这些标准可能会有变动,具体以最新的官方通知为准。在进行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时,建议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查看最新的税法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吴晓燕律师

吴晓燕律师

四川泽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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