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重复起诉,乃是指当事人在某一已作裁判且效力已然确立的案件中再度提出起诉。
鉴于民事诉讼所遵循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以及维护司法既判力的重要需求,当事人的诉权已经在此案中耗尽,因而对于重复起诉,立法禁止其再度提起诉讼。
若逾越此禁令而再次提起诉讼,则被视为构成重复起诉,非但如此,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在前述情况下亦不得对已决案件的裁定内容进行与生效判决相冲突的重审或认定,否则此行为必将违背“一事不再理”之诉讼原则。
具体来说,要确定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必须满足以下三项条件中的至少两项:
其一为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身份保持一致;
其次为后诉与前诉所涉的诉讼标的完全一致;
最后即为后诉与前诉所请求的标的相当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从根本上否定了前诉裁判的结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4-05-31 14:32
关于重复起诉这一主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有着详尽而明确的规定。
依照该规定,当当事人就已经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且正在进行审理或已做出判决的事务,在诉讼过程中或判决生效以后再度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如果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即可被认定为是重复起诉:
首先,后一案件的原告必须与前一案件的原告相同;其次,两起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权益必须同样清晰确定(即后一案件与前一案件的诉讼标的相同);最后,两个案件中的诉讼请求必须完全相同,或者至少后一案件的诉讼请求不能实质性地推翻前一案件的裁判结果。
2025-08-29 11:03
所谓重复起诉,是指当事人对已经经过司法审判并产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度提出上诉,鉴于当事人已经消耗掉的诉权是否可以重新享有呢?答案是明晰而坚决的——立法明确制止了这一行为,
再次提起诉讼将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必须依法驳回该等案由。
原因在于,当事人不能对已经获判并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内容发起相同或实质上否定其结论的诉讼主张,法院亦不允许自己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做出与先前已经生效的判决相悖背的认定和处理决定。
例如,当当事人针对其已提起诉讼的事项提交了上诉申请,但在判决实施之后再次针对同一事项提出上诉的情形,便被视为重复起诉,这种行为显然违背了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一事不再理”。
依据相关规定,要判定是否构
2022-08-10 09:15
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有三,即:
1、当事人相同;
2、诉讼标的相同;
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
这三个构成要件里边,当事人相同最好理解,即后诉的原告仍为前诉的原告,而后诉的被告仍为前诉的被告。如果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发生变化的,则并非重复起诉。
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诉请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也好理解,比如后诉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即是对前诉实际履行合同的裁判结果的否定。当然,在新民诉法解释颁布前,学界和实务界对于重复起诉或者一事不再理的理解中,一般均以前诉和后诉的诉讼请求相同为要件,而对于后诉诉请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的情况,则并未涉及。此次新民诉法解释将此作为重复起诉要件之一,确有必要。
2022-09-01 15:25
根据公安部门的规定,应注销多余的户口,一般按照户口登记时间先后顺序,注销其后登记的重复户口。《公安机关户籍身份信息核查工作规范》
(四)对历史政策原因造成一人多户,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分类处理:户口发生多次迁移,且迁入手续都规范完整,按照户口登记时间先后顺序,注销其后登记的重复户口;属久居,且找不到原始资料、已经无法查证原因的重复户口,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在群众承诺不再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和姓名的前提下,可按群众意愿提出申请,保留其中一个户口,注销另一个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户口;
(五)核查对象拒不配合实情调查或无法联系的,在派出所民警认真调查并出具入户调查报告的基础上,保留有婚姻登记和单位或先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户口,注销另一方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户口。核查对象事后对处理结果持异议的,可出具相关材料申请恢复其合法真实、社会认同度高的户口,注销另一个户口。
2022-08-10 09: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缺乏证据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又未能收集到必要的证据,或者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