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的取样程序是在完成称量工作后,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在查获毒品的现场或者公安机关办案场所完成或聘请人员进行取样,取样后对于剩余毒品及包装物,应妥善进行保管。
法律依据: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毒品的取样一般应当在称量工作完成后,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在查获毒品的现场或者公安机关办案场所完成。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取样。
在现场或者公安机关办案场所不具备取样条件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毒品及包装物进行封装后,将其送至鉴定机构并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取样。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对取样后剩余的毒品及包装物,应当及时送至公安机关毒品保管场所或者涉案财物管理场所进行妥善保管。
对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毒品,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裁定(含死刑复核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方可处理。
2024-06-03 14:26
“运输毒品”和“转移毒品”的主要区别:
主观认为是运输毒品(运输毒品罪中的运输行为),客观效果是转移毒品。
视情节界定运输毒品的性质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一致时,成立基于主观认识的故意犯(未遂)与客观行为对应的过失犯,二者属于想象竞合犯。
当客观行为没有对应的过失犯时,仅按照主观认识的故意犯的未遂论。
当主观认识也没有对应的故意犯时,要么成立兜底性条款规定的犯罪,要么无罪。
2022-08-11 11:03
毒品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毒品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2)毒品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毒品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处罚性。
毒品犯罪和其他犯罪一样,其构成应具备四个要件:
(1)毒品犯罪客体,即指我国《刑法》和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所保护的而被毒品犯罪所侵犯的有关对毒品进行管制的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
(2)毒品犯罪客观方面,即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有关毒品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其中,危害行为是不可缺少的要件;
(3)毒品犯罪主体,即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毒品犯罪行为的自然人和法律规定的犯罪单位;
(4)毒品犯罪主观方面,即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故意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及造成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2022-08-10 09:19
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毒品犯罪的特征是:(1)毒品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2)毒品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毒品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处罚性。毒品是法律禁止吸食的,因为吸毒有害身体健康,甚至还会给社会和家庭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2024-12-23 09:02
毒品再犯的认定标准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犯罪的属于毒品犯罪再犯。
对毒品犯罪再犯的,应当在对其所犯新的毒品犯罪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从重处罚。
2025-07-18 15:49
毒品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毒品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其社会危害性比较严重;
2、毒品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
3、毒品犯罪具有应受处罚性,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