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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管辖权异议

其他 2024-06-28 13:43 标签: 管辖权异议

在司法实践中,当人民法院根据规定受理某一案件之后,当事人可依法律程序向上提出关于该院审理此案并不具有管辖权的主张,这便是我们所熟知的“管辖权异议”。
值得注意的是,当农民律师代表被告参与诉讼时,应该充分考虑到管辖权异议方面的问题。
然而,为了确保管辖权异议有效,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首先,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件当事人本身;
其次,需要在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案件但尚未启动实质性审理阶段提出;
再次,管辖权异议仅能向一审人民法院提出,而不能针对二审法院;
最后,所有的异议都需要以书面形式呈现出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一百二十七条 管辖权异议和应诉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陈冲阳律师

陈冲阳律师

云南居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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