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学后老师强迫学生留下,不准回家,限制其人身自由,已经侵犯了学生们的人身自由权,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同时,这种行为也属于一种变相体罚,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宪法》第37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2020-09-10 17:28
1、非法限制、拘禁公民身体。
2、利用被害人自身的羞耻、恐怖的观念,妨害其行动,也为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违法行为。例如夺去入浴妇女的衣服,使其无法行动。
3、妨害公路通行。对于公路的一般使用为一种自由,不法加以妨害,即属自由的侵害,为非法行为。
4、侵害通信自由。
2024-04-12 11:06
1、非法限制、拘禁。非法限制自然人身体自由,甚至予以非法拘禁,为侵权行为。
2、非法妨害行动。利用被害人自身的羞耻、恐怖的观念,妨害其行动,也为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违法行为。
3、妨害公路通行。对于公路的一般使用为一种自由,不法加以妨害,即属对自由的侵害,为非法行为。
4、侵害通信自由。通信为自然人传达意思的手段,系自然人身体自由即行为自由的范畴,故侵害书信或通讯之秘密,系侵害自由权。
5、非法进行强制医疗。未经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采取强制治疗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2024-03-28 11:31
学生放学路上遭受损害学校不担责。学生在校外受害的责任应由侵权者负责,学校只对学生在校内受害承担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2022-09-27 08:54
1、体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健康权是有生命的主体依法享有的保障其自身肌体生理功能健康的权利。青少年正处于身体的发育期,各种身体器官的发育还不成熟,采用暴力的方式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学生身体器官的损伤,严重者造成终身残疾。2、体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权。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主体依法享有自己身体的权利。身体权的内容为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或支配自己的身体,他人不得非法妨碍。3、体罚或变相体罚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2023-05-25 0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