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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集犯罪资金属不属于犯罪预备

刑事辩护 2022-08-12 14:25 标签: 筹集资金 属不属于 犯罪预备

筹集资金是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所以,筹集犯罪资金是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有两种类型:

一、为犯罪准备工具。

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改造、找寻、购买等多种方式,其目的是为犯罪准备最合手、适用的工具。如为杀人而购买刀子,或自制利刃、火器等,为盗窃准备撬压工具、攀登工具等,为投毒购买毒药等均属为犯罪准备工具。

二、为犯罪创造条件。

为犯罪创造条件是指除为犯罪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全部准备活动,如踩点、跟踪、了解、掌握犯罪对象的活动规律,确定最佳地点和最佳时间,筹集资金、学习攀登、搏斗、诱骗等技巧,均属为犯罪创造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程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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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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