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66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17条、23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的,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如果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已经采取的查封 、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执行人员在向申请执行人书面核实后,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执行和解协议未全部履行完毕,且不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条件的,不得作结案处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15条、17条、23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的,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如果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已经采取的查封 、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执行人员在向申请执行人书面核实后,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执行和解协议未全部履行完毕,且不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条件的,不得作结案处理。
2021-12-03 11:29
对《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理解与适用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认定事实错误”与“认定事实不清”还是有着一定区别的。认定事实错误,主要是指一审法院以虚假的或者伪造的事实作为定案根据,从而裁判案件。认定事实不清,主要是指一审法院对定案事实的认定不准确、不真实,或者说根本就没有将案件的事实核实调查清楚便对案件进行裁决。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而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又是法官适用法律进行裁判的基础。因此,认定案件事实是法院审理案件的核心,也是律师向法官发表代理意见的重中之重。具备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二审法院应依法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予以改判。学理上也称之为“事实改判”。提醒注意,该项中出现的撤销和变更系针对一审的裁定而言,而不包括一审判决。
第二 、适用法律错误,是指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部分的认定是正确的,仅仅在适用法律上出现了错误,而对于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也错误的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而不属于此处的适用法律错误。此处的法律适用错误既包括实体法适用错误,也包括程序法适用错误。学理上对此也称之为“法律改判”。
第三、基本事实不清,是指对案件的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基本的法律关系、以及承担的民事责任等基础性的,也是最基本的事实没有进行认定,或者认定的不够清楚、不够准确。出现此种情况主要系一审法院对案件证据的分析和认定不够充分或出现了错误,即属于证据不足或法官对证据的把握、分析、认定不够清晰准确所致。二审法院审理后针对此种情况,可作出两种处理方式:其一,裁定撤销原判,发回
2022-08-09 15:07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2022-11-25 13:57
如何正确理解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举证责任和真伪不明?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条文中的待证事实是指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对于案件诉讼请求会产生影响的案件事实。不过本条文的核心是关于民事证据证明标准的规定,证明标准也称证明要求、证明度,是指在诉讼证明活动中,对于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事实,法官根据证明的情况对该事实作出肯定或者否定性评价的最低要求。本法条中基本上采取“高度盖然性”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022-08-10 09:48
这一条非常重要,是城乡规划违法处罚的依据,也是注册城乡规划师必考的条款之一。本条是关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一、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准予进行施工建设的法律凭证。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没有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是违法建设,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阶段和情节轻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二、实践中违法建设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可以通过采取补救措施予以改正;有的需要全部拆除,有的需要部分拆除;有的改正或者拆除难度较大、社会成本较高,如何进行处罚需要综合考虑,既要严格执法,防止“以罚款代替没收或拆除”,又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区分不同情况。但对违法建设的处罚必须坚持让违法成本高,使违法者无利可图的原则,这样才能有效地遏制违法建设,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为城镇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建设环境与建设秩序。
2022-08-10 11:28
45条主要是为了限制文娱场所的噪音污染,具体标准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1.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2.标准值
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如下:
类别 昼间 夜间
一类 55分贝 45分贝
二类 60分贝 50分贝
三类 65分贝 55分贝
四类 70分贝 55分贝
3.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的划定
一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二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三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四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4.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5.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分贝,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