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交通事故21条全责的情形

法律顾问 2022-08-11 15:33 标签: 交通事故21条全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按规定让行导致交通事故全责的,包括以下26种情形:

 1.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2.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

 3.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4.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5.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

 6.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上会车时,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

 7.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8.在可以左转弯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的;

 9.在可以掉头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掉头的机动车的;

 10.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

 11.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12.行经没有超车条件的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

 13.在可以掉头的地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辆先行的;

 14.进主路车未让主路内的车先行的;

 15.辅路车未让出主路的车先行的;

 16.进出或穿越道路,未按规定让行的;

 17.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

 18.进入环行路口的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19.在交叉路口,后被放行的车未让先被放行的车先行的;

 20.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

 21.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且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22.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转弯的车辆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23.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先行的;

 24.未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

 25.遇红灯亮时,右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车辆先行的;

 26.遇绿灯亮时,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辆先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陈经纬律师

陈经纬律师

广西翔海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咨询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问答
[北京]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