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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界定

其他 2022-08-10 15:36 标签: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所谓失职,即包括员工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岗位职责,也包括被授予管理职权的员工未行使或未正确行使管理职权。营私舞弊,是指因图谋私利而玩弄欺骗手段,做犯法的事,在劳动法领域则指向员工借助企业的生产经营平台,假公济私的行为。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是指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但不够刑罚处罚的程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陈彩静律师

陈彩静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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