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职业病防治的法定责任者是?

劳动工伤 2022-08-10 14:00 标签: 职业病 工伤 劳动者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点:

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2、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3、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职业病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杨启祥律师

杨启祥律师

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

金融证券 法律顾问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公司法务
咨询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问答
[北京]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