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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像取证是否侵犯肖像权

其他 2022-08-09 17:06 标签: 录像取证 肖像权

录像取证不是侵犯肖像权。虽然肖像权是法定的人格权的一种,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在以下的情况下,权利人需要对自己肖像的使用、制作、公开等持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1、犯罪人员、失信被执行人、或网络广告欺诈、造假人员等可以对其照片进行曝光,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2、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

3、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则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拍照;

4、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如特别幸运者或者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均属这种情况;

5、犯罪嫌疑犯不得反对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的拍照;

因此,取证拍摄是对肖像的合法使用,当事人应该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只要拍摄者未将拍摄的图片用作他途,便不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肖像权】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徐亚光律师

徐亚光律师

湖北忠三(黄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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