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行为与行政许可行为紧密联系: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常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是确认在前,许可在后,确认是许可的前提,许可是确认的结果。
但二者的区别则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1.行为对象不同。行政许可的行为对象是许可行政相对人获得为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主要是作为性的行为;行政确认则是指对行政相对人既有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确定和认可,主要是指身份、能力和事实的确认等等。
2.行为的法律效果不同。行政许可是准许行政相对人今后可以为某种(对一般人禁止的)行为,其法律效果具有后及的性质,不具有前溯性;行政确认则是对既有的身份、能力、事实的确定和认可,其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对今后仅是一种预决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一条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2025-05-09 11:10
1、行为对象不同。
行政确认是指对行政相对人既有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的确定和认可,主要是指对身份、能力和事实的确认;
行政许可的行为对象是许可行政相对人获得为一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
一般来说,前者是业已存在,而后者是许可之前不得为之。
2、行为的法律效果不同。
行政确认中未被认可的行为或地位将发生无效的结果而不适用法律制裁;
而在行政许可中,未经许可而从事的行为将发生违法后果,当事人将因此受到法律制裁。
3、所为的意思不同。
行政确认行为表明行政主体的态度是对一种状态、事件、物或行为予以法律上的承认、确定或否定;
而行政许可行为则是行政主体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判断的前提下,对申请是否予以准许或同意的行为。
4、行为性质不同。
行政确认属于确认性或宣示性行政行为,它仅表明现有的状态,而不以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
行政许可,从其正常状态
(即批准)而言是建立、改变或者消灭具体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形成性行政行为。
2022-10-22 13:40
“二者区别:1、行为对象不同。行政确认是指对行政相对人既有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的确定和认可,主要是指对身份、能力和事实的确认;行政许可的行为对象是许可行政相对人获得为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一般来说,前者是业已存在,而后者是许可之前不得为之。
2、行为的法律效果不同。行政确认中未被认可的行为或地位将发生无效的结果而不适用法律制裁;而在行政许可中,未经许可而从事的行为将发生违法后果,当事人将因此受到法律制裁。
3、所为的意思不同。行政确认行为表明行政主体的态度是对某种状态、事件、物或行为予以法律上的承认、确定或否定;而行政许可行为则是行政主体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判断的前提下,对申请是否予以准许或同意的行为。
4、行为性质不同。行政确认属于确认性或宣示性行政行为,它仅表明现有的状态,而不以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行政许可,从其正常状态(即批准)而言是建立、改变或者消灭具体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形成性行政行为。”
2022-10-22 15:17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比较:
1、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最终处分,如没收财产之所以是行政处罚;而行政强制措施是对相对人权利(特别是财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一种临时限制,如查封财物之所以是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没有必然联系。
3、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是为保证最终行政行为的作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没有到达对事件最终处理完毕的状态。行政处罚则是一种最终行政行为。表明该行政违法案件已被处理完毕。如没收财物,它表达了行政主体对该财物的最终处理。”
2024-10-18 10:09
对于人民法院提出的行政诉讼与对行政复议机关申请的行政复议的区别是:
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
行政复议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
2024-05-13 14:52
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不是行政许可行为。
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确立或者终止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
从性质上讲,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即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认定一个事实或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一种行为,其目的在于依法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