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退工单不是算正式离职。
退工单和离职证明不是一回事。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退工单是证明失业身份的重 要资料。
一般员工主动提出辞职是没有补偿的,但是被迫辞职的除外。属于以下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以个人理由辞职的没有经济补偿。(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第(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从08年开始算);第(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第(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第(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8)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第(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022-08-12 13:55
打了110,没有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的,不算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2022-09-01 09:25
离职证明与退工单并不是一回事。
离职证明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等内容,是交给劳动者的。
退工单是交给社保部门的。
离职证明的用途
1、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解除劳动关系;
2、证明按照正常手续办理离职;
3、证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请失业金或应聘新的职位;
4、可以凭此转你的人事关系、社保、公积金等等。
因此,离职证明不是退工单,在法律上的规定也不一样。离职证明需要用人单位开具,具有一定的法律规定,而退工单就是要交给社保部门的。这点对于劳动者就要有清楚的了解,才能有帮助。
2022-11-23 16:53
离职证明与退工单并不是一回事。
离职证明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等内容,是交给劳动者的。
退工单是交给社保部门的。
离职证明的用途:
1、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解除劳动关系;
2、证明按照正常手续办理离职;
3、证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请失业金或应聘新的职位;
4、可以凭此转你的人事关系、社保、公积金等等。
因此,离职证明不是退工单,在法律上的规定也不一样。离职证明需要用人单位开具,具有一定的法律规定,而退工单就是要交给社保部门的。这点对于劳动者就要有清楚的了解,才能有帮助。
2022-08-20 15:21
不是离婚。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证,或者到法院诉讼取得离婚调解书或生效判决书之后才算离婚。
如果协议离婚只能到你们当初领取结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证。男女双方须持各自的离婚申请书,说明离婚原因,并准备好司法部门办理的离婚财产分割、债权债务以及孩子抚养权等相关协议书。
男女双方须亲自到场,由民政助理确认双方是否是自愿离婚,如有胁迫、强制原因的,不予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如双方是自愿离婚并已备好离婚协议书的,须出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书原件审核,复印件交由民政办留底。经审核符合离婚条件的,各自认真填写一份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完成以上手续后,由乡民政助理填写好离婚登记处理表后,男女双方签字认可。交纳规定的离婚证办理手续费,乡民政办发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的离婚证书。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自愿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2022-09-20 10:47
不是的,只有那些有经济能力而不履行的,拒不履行的才有可能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而不是一申请强制执行就会把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