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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转行政案件的法律条款

刑事辩护 2022-08-09 10:03 标签: 刑事 行政

刑事案件转治安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进行文转。立案后转,在办理过程中,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王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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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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